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38号
时间:2021-10-28
被处罚人:刘波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南江村长尾组15号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刘波,男,汉族,现年45岁。2020年4月,刘波和朱田铺村村民粟佣明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其安坡组约2000平方土地,用于建设堆放破碎设备及材料,租期2年;同月,刘波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其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碎石场,5月完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其非法占地行为,当即进行制止,并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刘波口头承诺立即停止,并恢复土地原状。8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刘波并未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其口头制止,并要求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651㎡,全部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刘波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董家塅街道朱田铺村安坡组集体土地建设碎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波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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