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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1号

  时间:2021-04-13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冬兴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拆除老村部后,原址建设盘石村卫生室。该项目总占地面积309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309平方米。目前已建成一栋一层占地面积151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民委员会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修建上述盘石村卫生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盘石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309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罚款壹仟伍佰肆拾伍元整(¥154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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