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36号
时间:2021-10-14
被处罚单位:桐山村村委会
法人 代表:袁菊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桐山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9年6月,我局对桐山村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在该村集体土地建设村委会办公楼的行为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67号)。2020年7月,桐山村村委会在其违法建设的办公楼旁对周边地面进行硬化,作为该村的村民活动场所,2021年7月,我局工作人员巡查至白关镇桐山村发现该处地面硬化行为,已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经核查,该处地面硬化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为桐山村村委会所建,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对桐山村村委会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查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硬化地面占地面积990㎡,全部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桐山村村委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桐山村集体土地进行硬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桐山村村委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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