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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34号

  时间:2021-10-0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殡葬管理处

法人代表:楚湘强

地    址: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长石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7年10月18日,株洲市殡葬管理处福寿陵园与铜塘湾街道长石村长塘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了长塘组约30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陵园建设,租期为50年,租金共34万元,租金已一次性付清。目前,该处陵园墓地设施已基本建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3115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土地权属为长石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测量成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株洲市殡葬管理处福寿陵园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铜塘湾街道长石村长塘组建设陵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殡葬管理处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株洲市殡葬管理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46725.0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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