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33号
时间:2021-10-08
被处罚单位: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育新
地 址: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社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05年,长株高速公路修建时,途径田心村,经田心村桐子坪组村民同意,工程项目部将施工余土回填在本组一处低洼山坡内,土方工程完工后,该处形成一块平地。当地村民宋新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回填的平地上新建了一栋房屋及部分设施。2009年,宋新强将所建房屋及设施转让给外地人林兴忠、林兴宝开设餐饮店。林兴忠、林兴宝在2009-2011年将转让来的房屋及设施更名为炎林炊烟山庄,并陆续对房屋进行改扩建提升品质,因改扩建时缺乏资金,林兴忠、林兴宝采取支付高额利息方式向村内十多名村民借款,后因饭店经营不善,负债近800万元无力偿还村民借款,村民多次围堵炎林炊烟山庄及饭店,且多次到政府部门集体上访,强烈要求偿还借款。因此,为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遵上级领导指示,由田心村委会牵头,于2019年9月26日,林兴忠、林兴宝与田心村村委会、田心村村民李岳钢签订了三方协议,由李岳钢代田心村委会出资1090万元收回炎林炊烟山庄及饭店所有房屋及其设施。2019年10月8日,田心村村委会与李岳钢及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李岳钢(乙方1)与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乙方2)合并为乙方,由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支付1090万元给李岳钢购买林兴忠、林兴宝的炎林炊烟山庄及饭店房屋及设施,所购买的房屋及设施全部归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所有。目前,该处土地及房屋设施已由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接管后,又对所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了提质改造。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以上所述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总面积3249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2403.58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3223平方米(耕地254平方米、园地1085平方米、林地1884平方米),建设用地2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田心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测量成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田心街道田心村社区转让房屋土地,并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湖南西涯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捌仟柒佰叁拾伍元整(¥48735.0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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