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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32号

  时间:2021-10-09

被处罚人:刘义安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东庄村楼子组07号

案    由:非法买卖矿产资源

2021年8月26日凌晨,执法人员在天元区中海地产项目中发现一台渣土运输车从项目往外拖运砂石土方,执法人员现场制止,经询问该车砂石土方从中海项目中装运,将运往湘潭。为制止违法行为扩大,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台渣土运输车采取证据保存,将一台渣土运输车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经调查,刘义安于2021年8月26日凌晨擅自将中海地产项目上的砂石土方(为国家矿产资源)以850元一车价格外运,共卖出12车砂石土方共获利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刘义安在株洲市天元区中海地产项目上进行矿产资源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刘义安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共计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元整(¥204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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