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1〕30号
时间:2021-09-02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胡忠黔
地 址: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长石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铜塘湾街道办事处长石村建设福寿山庄陵园时,因界限不清,造成超批单范围进行陵园建设,超占面积约500平方米,目前,该处已建成。2020年7月,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方便施工建设,平整了一条临时道路,该临时道路超过批单范围面积约100平方米。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两处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645平方米(农用地629平方米,未利用地16平方米),土地权属为长石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铜塘湾街道办事处长石村超批单范围新建陵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福寿山庄殡葬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陆佰柒拾伍元整(¥9675)。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