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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29号

  时间:2021-08-27

被处罚单位:湖南锦旭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俐宏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1502房

案    由:非法买卖矿产资源

2021年6月17日,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金龙社区“高科体系新马片区仙岭地块”项目上有渣土运输车辆将项目内的土方砂石往湘潭方向运输,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对现场施工单位湖南锦旭建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为制止违法行为扩大,依法对现场设备采取证据保存,将一台渣土车、一台挖掘机暂存于王家坪停车场内。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金龙社区“高科体系新马片区仙岭地块”项目正在进行场地平整,现场施工单位湖南锦旭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晚将场地上的砂石土方以500元一车价格外运,共卖出25车砂石土方,共获利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锦旭建筑有限公司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金龙社区进行矿产资源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湖南锦旭建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并处以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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