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27号
时间:2021-07-13
被处罚单位: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志伟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先锋村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先锋村动工进行株洲市泉丰小学改扩建项目建设,批准文号为(2019)政国土字第1417号,批准面积为6780平方米。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出具技术成果,实际建设面积为9153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2373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251平方米,草地2122平方米,无建筑物。超出批单部分为建成的家长等候区、临时停车位及学生活动场地,未构建建筑物。该项目属于公益类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超审批红线范围建设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村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2373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罚款壹万壹仟捌佰陆拾伍元整(¥1186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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