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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26号

  时间:2021-05-1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惠丰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 定代表人:田立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株木村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惠丰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09年7月8日与株洲县三门镇株木村水库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建设养殖场。2018年株洲市惠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天元区农业农村局办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该合作社现已建成16处砖混结构建筑物,至今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总违法占地面积为10688平方米,其中占用其他土地2258平方米,占用耕地4792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为2557平方米),占用住宅用地1988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地为1650平方米。该项目中1栋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15栋建筑物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惠丰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株洲县三门镇株木村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惠丰养殖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F3栋(占地面积61平方米), 并责令退还土地;

2、限当事人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5栋建筑物及构筑物(F1、F2、F4、F5、F6、F7、F8、F9、F10、F11、F12、F13、F14、F15、F16总占地面积为4105平方米),其余地面硬化部分恢复土地原貌;

3、对非法占用的耕地4792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为2557平方米)按3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其他土地2258平方米、1988㎡住宅用地、1650㎡草地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贰仟贰佰圆整(¥2322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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