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23号
时间:2021-06-03
被处罚单位:株洲湘宁高中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代表:伍卫明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大冲口34栋504号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05年12月,株洲湘宁高中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家塅高科园签订入园协议,约定购买园区10亩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厂房及综合楼。其中4695.12㎡已于2004年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2004)政国土字第478号),并于2007年6月完成土地出让,剩余1257㎡于2007年7月批回((2007)政国土字第830号),但未取得供地手续。2010年3月株洲湘宁高中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原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批单((2007)政国土字第830号)范围的土地建设公司综合楼项目,目前已建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257㎡。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湘宁高中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街道坚栗村集体土地建设综合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未供即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我局决定对株洲湘宁高中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其中1257㎡用地处以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仟贰佰捌拾伍圆整(¥6285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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