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21号
时间:2021-06-03
被处罚单位:坚栗村村委会
法人 代表:陈让梨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坚栗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枫溪街道坚固村与栗塘村合并为坚栗村,原村部办公场所不能满足合并后新农村建设工作需要,坚栗村村委会向区发改局、枫溪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报告,申请拟在坚栗村老新组范围新建村委会办公楼,枫溪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同意其建设新村委会办公楼。2020年9月,坚栗村村委会在坚栗村老新组集体土地上动工新建村委会办公楼,并在房屋周边进行了硬化,作为余坪,12月建设完工。2021年3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巡查至坚栗村老新组旁发现有一处新建房屋现象,为坚栗村村委会新建办公楼,我局工作人员核查该处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查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新建村部办公楼及其余坪占用面积2241㎡(其中林地2241㎡)。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坚栗村村委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坚栗村老新组集体土地建设村委会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坚栗村村委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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