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20号
时间:2021-06-03
被处罚单位: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刘帮
地 址:株洲市渌口区龙船镇政府院内办公楼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8月,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枫溪街道坚栗村兰草组口头约定,支付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租金,租赁兰草组约12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华锐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精密数控刀具数字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的临时指挥部,租期1年半。2020年9月,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枫溪街道坚栗村兰草组集体土地建设活动板房,已建成投入使用。2021年1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该处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土地原貌,并要求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实际占地面积1135平方米,全部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街道坚栗村兰草组集体土地建设活动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星天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活动板房设钢架棚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其1135㎡用地处以30元/㎡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肆仟零伍拾圆整(¥3405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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