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9号
时间:2021-06-03
被处罚单位: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刘晓丹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坚栗村栗塘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11月,由于铁东路南段(株洲南站-枫溪大道)项目建设,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枫溪街道坚栗村栗塘组村民进行补偿,支付约30000元人民币获得约1900平方米集体土地临时使用权,用于该公司铁东路南段(株洲南站-枫溪大道)项目建临时项目指挥部,使用时间1年。2020年11月,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枫溪街道坚栗村栗塘组集体土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12月建成投入使用。2021年3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该处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并要求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905平方米(其中耕地1905平方米)。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塅街道坚栗村栗塘组集体土地建设临时活动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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