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8号
时间:2021-05-10
被处罚单位:田心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叶正辉
地 址: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社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06年,田心村社区确定为株洲市血吸虫病防治重点区域。2020年3月,因区环保治理项目需要,在田心村社区新建了占地面积约10亩,用于污泥臭水治理干化场。同时在用地范围建设了挡板围墙和一栋约190平方米的临时板房,该用地范围系当时血吸虫病防治的填埋区。2020年12月,污泥臭水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田心村社区为解决劳动力就业,与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合作,将该处作为社会违法违规车辆临时停车场。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5852平方米(耕地4757平方米,林地1095平方米),土地权属为田心村社区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田心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田心街道田心村社区新建临时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万柒仟柒佰捌拾元整(¥87780.0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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