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7号
时间:2021-04-28
被处罚单位:株洲高科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白良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奔腾路66号株洲汽车博览园信息大楼4楼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高科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月塘社区设的北汽大道(株洲大道南辅道至新马东路)新建工程的临时工棚,已建成2栋2层活动板房,圈占并硬化地面,该项目已投入使用,用途为办公。该项目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项目占地面积3706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1513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1514平方米,建设用地为679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修建上述临时工棚,圈占并硬化地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高科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非法占用1513平方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罚款,对非法占用1514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679平方米建设用地按1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叁仟壹佰伍拾伍元整(¥6315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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