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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6号

  时间:2021-04-23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日鑫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卫星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湖田村学校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2020年5月,株洲市日鑫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湖田村学校组破坏土地原貌建设天然气站。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出具技术成果,株洲市日鑫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站涉嫌违法总占地389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247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42平方米,该项目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日鑫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修建上述天然气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日鑫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247平方米耕地按3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4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按2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罚款,共计:壹万零贰佰伍拾元整(¥1025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 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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