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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5号

  时间:2021-04-23

当 事 人:刘松林

地    址:石峰区井龙街道井龙社区官冲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4月,石峰区井龙街道井龙社区官冲组村民刘松林在自家的自留地上新建了一栋约200平方米的一层房屋。目前,该房屋已建成,主要是用于快递货物存放及中转。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39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土地权属为井龙社区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刘松林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井龙社区官冲组新建快递中转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松林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刘松林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整(¥3585.00)。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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