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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4号

  时间:2021-04-23

被处罚单位株所支路二期项目部

负 责 人:陈永照

地    址:石峰区井龙街道时代社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5月,因疫情影响,株所支路建设进度较为缓慢,为加快进度,株所支路二期项目部在井龙街道时代社区新建了一栋2层的活动板房,面积约180平方米,以及约100平方米的水泥坪。目前,该活动板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486平方米,地类为耕地,土地权属为新明社区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所支路二期项目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井龙街道时代社区新建活动板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元整(¥2430.0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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