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2号
时间:2021-04-13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跃武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油榨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0年6月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集体土地做房车基地用于经营项目(目前已放置八台房车、烧烤台八个)。该项目占地总面积2521平方米,全部为基本农田。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集体土地做房车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限当事人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2521㎡基本农田按3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柒万伍仟陆佰叁拾圆整(¥7563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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