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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3号

  时间:2021-04-20

被处罚单位:株洲成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罗雨湘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双福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8月,株洲成华实业有限公司与白关镇双福村双牌组5户村民签订租赁协议(4户书面协议、1户口头协议),支付23.293万元租金,租赁该5户村民共约2.6亩自留地用于拓宽该公司项目进出道路以及建设停车场,租期30年。2020年9月,株洲成华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白关镇双福村双牌组集体土地进行平整并建设道路及停车场,停车场未硬化,已建成投入使用。2021年1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该处违法行为后,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土地原貌,并要求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707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681平方米,耕地26平方米)。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成华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关镇双福村双牌组集体土地进行平整并建设道路及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成华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道路及停车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至白关镇双福村双牌组,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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