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0号
时间:2021-04-07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醴陵市红日硅砂厂
法人代表:陈文法
地 址:醴陵市李畋镇南桥居委会红旗组
案 由:非法采矿
经查:该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允许范围内南部和东部实际开采最低标高约150m低于允许最低标高(190m)40m,存在超深开采现象,超深开采量为5280吨。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提供的《醴陵市红日硅砂厂超深越界检测报告》及测量成果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红日硅砂厂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超深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非法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醴陵市红日硅砂厂非法采矿的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792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7920元,共计8712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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