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9号
时间:2021-03-29
被处罚单位: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炳泉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高台岭社区杨家冲组、刘家坳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2019年4月25日取得了《关于湘江治理处置设备临时堆放场的临时用地批复》,批准用途为设备临时堆放场。该公司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后,擅自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构)建筑物及设施,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办公楼等其他设施。该项目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总占地面积为15996平方米。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27号):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2栋砖混结构的房屋(占地面积248平方米)及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办公楼(占地面积443平方米)按2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贰拾元整(¥13820.00)。该公司在接受处罚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又进行了建设。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0号):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施工材料堆放棚(占地面积1202平方米),并将其余临时用地(占地面积6371平方米)全部硬化;临时用地范围外占用集体土地(占地面积7732平方米)将其硬化,作为材料露天堆场按2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万零陆仟壹佰元整(¥306100.00)罚款已全部缴纳。
该宗地于2021年1月已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变更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高台岭社区杨家冲组、刘家坳组集体土地将其硬化,用作材料堆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该项目已在2020年处罚到位,罚款已全部缴纳。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一步将予以补办用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地行为变更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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