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8号
时间:2021-02-09
被处罚人:邓志光
地 址:芦淞区枫溪街道燎原村皂角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邓志光,男,汉族,现年53岁。2020年10月,邓志光口头取得村民同意并支付租金后,租赁枫溪街道坚栗村虎形组约20亩集体土地开始倾卸渣土。2021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其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坚栗村虎形组、南华村集体土地倾卸渣土的违法行为,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非法平整土地复垦通知书》,并要求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实际违法占用面积为4061㎡,全部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邓志光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街道坚栗村虎形组集体土地倾卸渣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邓志光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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