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7号
时间:2021-02-09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五里墩瑞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言加良
地 址:董家塅街道五里墩村拾义塘组张永忠私宅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9月15日,株洲市五里墩瑞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周海长签订《转租合同》,从其手中转租五里墩村瓦屋组赤冲约8 亩的空地,租期10年,自2020年10月1日至2030年9月14日止。11月,株洲市五里墩瑞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五里墩村瓦屋组集体土地平整土地建设碎石场,12月建成投入使用。2020年12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该处违法平整土地后,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土地原貌,并要求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7178平方米(其中林地5420平方米,耕地1758平方米)。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五里墩瑞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五里墩村瓦屋组集体土地平整土地建设碎石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五里墩瑞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碎石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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