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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6号

  时间:2021-02-0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湘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康兴

地    址:石峰区铜塘湾街道湘河社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2年株洲市新建株洲港口,选址在湘河社区境内,湘河社区原办公场地被征拆,为满足社区工作需求,湘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召开党员、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老山下组一处已回填的废弃水塘上新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资金来源主要是原办公楼征收款200多万元,铜塘湾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分别拨付了50万元。目前,该党群服务中心已基本建成,共三层,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1310平方米(农用地727平方米,未利用地583平方米),土地权属为湘河社区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湘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湘河社区老山下组新建党群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湘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3275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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