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4号
时间:2021-01-25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刘强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飞跃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行政主管资源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飞跃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农贸市场,目前已建成了一层钢架结构的棚房及硬化了周边水泥坪。该项目占地面积为1723平方米,其中占耕地面积1514平方米;占住宅用地面积209平方米;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飞跃组集体土地修建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1723平方米土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陆佰壹拾伍元整(¥861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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