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2号
时间:2021-01-25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建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永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建龙村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建龙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建龙村破坏土地原貌进行土地平整,拟建农贸市场。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362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9平方米,住宅用地140平方米,草地1213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建龙村民委员会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修建上述农贸市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建龙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1362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罚款陆仟捌佰壹拾元整(¥681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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