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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1〕1号

  时间:2021-01-11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清竹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罗浩

地    址:石峰区铜塘湾街道清竹社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4至6月,清竹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满足辖区居民生活需求,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在石塘组新建文化广场。目前,该文化广场已基本建成,广场面积约1500平方米(已硬化),并在广场范围新建了约300平方米钢架结构的一层室内活动场所,且安装了由区文旅体局提供的部分健身器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建筑物及设施占用土地面积1477平方米(农用地1389平方米,建设用地88平方米),土地权属为清竹社区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清竹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清竹社区石塘组新建文化广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清竹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叁佰捌拾伍元整(¥7385)。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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