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58号
时间:2020-11-0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瑞和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街道办事处戴家岭新屋湾组散户102号
电 话:13874159494
案 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2020年10月15日,株洲市瑞和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湘银社区非法开采砂石土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将现场已开采出的砂石土方回填,恢复原状。并证据保存挖掘机壹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据当事人交代以及现场核实,株洲市瑞和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湘银社区尚格房地产项目将砂石土方外运交易,共交易4车砂石土方,获利人民币壹仟陆百元整(¥1600。00),现场核实越界开采面积约10平方米,属零星开采,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无法计量。
2020年11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株洲市瑞和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瑞和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株洲市瑞和渣土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砂石土方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陆百元整(¥16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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