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规资执法〔2020〕51号
时间:2020-09-06
被处罚人:罗占
住 址:天元区群丰镇湘滨社区
案 由:非法开采
2020年8月9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天元区群丰镇江璜社区,发现一台挖掘机、后八轮贰台,现场的挖掘机将挖出的建筑用砂准备装满2台运输车辆,刚装满第一车货,第二车正在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将建筑用砂倒置现场,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并对非法开采挖掘机壹台进行了证据保存,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并送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证据保存物件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罗占在天元区群丰镇江璜社区块非法开采建设用砂,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的情况,我局认为2020年8月9日,罗占非法开采建设用砂行为属零星开采。
2020年8月31日向当事人罗占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罗占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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