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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9号

  时间:2020-12-11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刘伟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89号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株洲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五里墩村瓦屋组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永盛搅拌站内和瓦屋组20亩集体土地,用于该公司建设沥青搅拌站。同年年底,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建设沥青搅拌站及办公用房,2015年12月30日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第0001551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占地总面积4522㎡(其中林地面积4353㎡,耕地面积169㎡),该宗地处罚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6年3月22日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其非法占地作出处罚决定(株国土资执法〔2017〕78号)。处以: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其违法占用4522㎡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柒拾伍圆整(¥68675元)。现该公司已全部缴清罚款,建设用地范围于2020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已调整规划,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2020年11月,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补充行政处罚如下: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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