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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7号

  时间:2020-12-09

被处罚单位:株洲润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代表:刘吕华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东山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润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取得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光明山矿区普通建筑材料用花岗岩矿采矿许可证,矿区面积0.143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5年。该公司曾于2014年与东山村虎形组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株洲润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东山村虎形组租赁山地100亩,租期从2014年3月28日至2034年3月28日,共20年,租金为前三年16万元每年,从2017年开始租金每年递增百分之六。2014年该公司通过芦淞区农村工作局取得临时使用林地批复,并缴纳了30000元植被恢复费,临时使用林地面积1.2公顷(12000平方米),期限从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20年8月,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光明山矿区外东山村虎形组集体土地建设采矿生产区及运输道路。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7689平方米(其中林地14803平方米,基本农田2526平方米、采矿用地360平方米)。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润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东山村虎形组集体土地挖山毁林平整土地并建设采矿生产区及运输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润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设采矿生产区及运输道路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处以2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万叁仟壹佰伍拾圆整(6315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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