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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6号

  时间:2020-12-11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申东凡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25号枫溪苑小区写字楼6楼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9年7月枫溪港生态修复及文化景观建设工程项目经株洲市发改委批复立项(株发改核【2019】20号),项目业主是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凤溪生态城湘江村曹家湾组。2020年8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处在平整场地施工,经查该项目正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当即对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9月18日,我局对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社会足球场的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株资规执通字(2020)第066号),目前该处足球场已建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2894㎡(其中水田7738㎡、坑塘水面5156㎡),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已于2018年变更为镉污染范围,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街道湘江村曹家湾组集体土地建设枫溪港生态修复及文化景观建设工程足球场部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边报边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我局决定对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其12894㎡用地处以2元/㎡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捌拾捌圆整(25788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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