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1号
时间:2020-11-29
被处罚单位:天元区丽村寻鲜餐饮餐厅
法人代表:彭芳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天元区丽村寻鲜餐饮餐厅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餐饮,该项目非法占地面积为2091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天元区丽村寻鲜餐饮餐厅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东湖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餐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天元区丽村寻鲜餐饮餐厅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对非法占用2091平方米土地,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陆拾伍元整(¥3136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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