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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2号

  时间:2020-11-28

被处罚单位株洲绿色九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栗子龙

地    址石峰区井龙街道九郎山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3月,株洲绿色九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九郎山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为加强九郎山森林公园规范管理及旅游开发需求,株洲绿色九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开始动工建设停车场,面积约15亩,目前已基本竣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用土地总面积9686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土地权属为九郎山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绿色九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井龙街道九郎山村建设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株洲绿色九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捌仟肆佰叁拾元整(¥48430.0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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