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3号
时间:2020-12-13
被处罚单位: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代表:刘雪花
地 址:芦淞区白关镇宋家湾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8年11月,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五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湖南五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原烧碱厂及原纸厂,面积共计13.17亩,租期为2009年4月至2059年12月,共计50年。2019年10月6日,该公司向区城管局打了申请报告,区城管在报告上签字并盖章;10月8日,该公司向区发改局申请备案;10月17日,区发改局批复了其备案申请,并下达备案通知(芦发改备〔2019〕22号);2019年10月,该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对白关镇云山村(白关农场)内的老烧碱厂及老纸厂进行改扩建,用于再生物资回收、再生建筑材料的研发制造及混凝土生产;2020年8月,该处投入使用。2020年9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该处违法建设行为,立即对其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株资规执通字(2020)第056号,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5809㎡(其中林地253㎡、建设用地5556㎡)。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占用白关镇云山村集体土地改扩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建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其5809㎡用地处以1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捌万柒仟壹佰叁拾伍圆整(87135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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