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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4号

  时间:2020-12-11

被处罚人:刘再扬

地    址:芦淞区董家塅街道道田村桐子坡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刘再扬,女,汉族,现年49岁。2012年6月,刘再扬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养猪场设施农用地用途,改建成农家乐,并新增扩建了部分房屋。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立案查处,经实地勘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面积4301.71。同年6月11日,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对袁泉满(刘再扬丈夫)非法占地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2)第31号),作出了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32010元的处罚目前已缴清罚款。2020年2月,刘再扬再次未经批准,对农家乐进行扩改建,增加了停车坪及棚房,并将原泉水农家乐土菜馆更名为南方庭院农家菜。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后,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株资规执通字(2020)第025号),并要求其配合调查。依据《关于严控违法用地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芦政办函〔2019〕18号)文件规定,我局已及时将其违法线索移送董家塅街道办事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新增违法占用面积为2177(其中耕地1609㎡、建设用地568㎡)。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刘再扬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董家塅街道道田村桐子坡组集体土地建设停车坪及棚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再扬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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