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5号
时间:2020-12-11
被处罚单位:曲尺村村委会
法人 代表:邓超群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20年3月,由于马路市场整治,曲尺村原赶集地点存在安全隐患、堵塞交通等问题,曲尺村村委会报请枫溪街道办事处同意,在曲尺村老茶组(株洲市儿童福利院旁)平整土地进行建设,作为该村农贸市场,以满足村民正常生活需求。2020年9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该处非法占地建设农贸市场行为,经核查曲尺村村委会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巡查人员立即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处实际占地面积2783㎡(其中耕地2489㎡、国有街巷用地294㎡)。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未进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曲尺村村委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街道曲尺村老茶组集体土地建设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由于该处属于村委会兴建的惠民公益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曲尺村村委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其占用2489㎡集体土地处以2元/㎡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玖佰柒拾捌圆整(4978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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