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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0号

  时间:2020-11-28

被处罚单位: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炳泉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高台岭社区杨家冲组、刘家坳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2019年4月25日取得了《关于湘江治理处置设备临时堆放场的临时用地批复》,批准用途为设备临时堆放场。该公司取得临时用地批复后,擅自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构)建筑物及设施,并在集体土地上修建办公楼等其他设施。该项目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总占地面积为15996平方米,其中在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2栋砖混结构的房屋(占地面积248平方米)及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办公楼(占地面积443平方米),已于2020年4月3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27号。该公司在接受处罚后,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又修建了施工材料堆放棚,占地面积1202平方米,并将其余临时用地6371平方米全部硬化;临时用地范围外占用集体土地7732平方米将其硬化,作为材料露天堆场,占用的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不能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另该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高台岭社区杨家冲组、刘家坳组集体土地将其硬化,用作露天材料堆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湘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地行为处罚如下:

1、限当事人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天元区群丰镇高台岭社区临时用地上新建的施工材料堆放站及硬化的土地,并对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7573㎡土地按2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壹千肆佰陆拾元整元整(¥151460.00)。

2、限当事人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天元区群丰镇高台岭社区集体土地新建的堆料场及硬化土地,并对非法占用群丰镇高台岭社区集体土地7732㎡土地按2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肆千陆佰肆拾元整(¥154640.00)。

共计人民币叁拾万零陆仟壹百元(¥3061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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