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59号

  时间:2020-11-09

被处罚人:齐建新

住    址: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岭社区

案    由:非法买卖


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齐建新从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岭社区共偷运了七车矿产资源,非法卖给龙洲大道项目,在运输途中经至天元区湘江大道群丰段附近,被当地老百姓发现,把车辆拦在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加油站处,我局执法人员当即予以制止,并对非法交易矿产资源车辆两台进行了证据保存,我局执法人员对其并送达了《证据保存通知书》。证据保存物件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齐建新在天元区马家河街道仙岭社区非法交易矿产资源,属非法买卖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的情况,我局认为2020年10月13日,齐建新非法交易矿产资源属非法买卖行为。

2020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齐建新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买卖,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

没收矿产资源非法交易违法所得525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