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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57号

  时间:2020-10-29

被处罚单位: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水平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森林路258号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凿石社区修建凿石规划道路二(规划152路至神农大道项目)、凿石规划158路补征地、凿石规划道路三(凿石规划道路二至衡山中路项目),该项目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总占地4667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2407平方米,园地1390平方米,林地80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77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33平方米,建设用地8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修建上述道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天易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非法占用46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叁拾伍元整(¥2333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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