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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53 号

  时间:2020-09-2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仁孝陵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刘俊文

地    址石峰区铜塘湾街道清竹社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09年11月,石峰区清竹社区青苏组居民刘俊文与刘怀艳合伙成立了株洲市仁孝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孝陵园),该公司自2009年至今先后4次与村集体及原株洲市水泥厂用地范围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项目用地总面积约260亩。2010年9月10日,仁孝陵园因在原清水村建设陵园时非法占地,已接受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株国土资法石〔2010〕第001号),对其非法占用的19243.49平方米(28.865亩)土地进行了处罚,共处罚款96217元,当时罚款已交清。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已建成区占用土地总面积128882.82平方米(193.32亩),经套合发证图,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及清水村集体土地,其中国有土地面积90243.54平方米(135.365亩),集体土地面积38639.28平方米(57.959亩),其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241平方米(12.36亩)。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仁孝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铜塘湾街道清竹社区建设陵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株洲市仁孝陵园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109639.33平方米(项目总面积128882.82平方米核减已处罚的19243.49平方米)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0641.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82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其新增非法占用109639.33平方米土地行为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陆拾肆万肆仟伍佰玖拾元整(¥164459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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