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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规资执法〔2020〕39号

  时间:2020-06-12

被处罚人:刘雀良

住    址: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

案    由:非法开采


2020年5月9日,刘雀良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地块非法开采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并扣押挖掘机壹台和装有砂石的两台后八轮,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刘雀良在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块非法开采建设用砂,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的情况,我局认为2020年5月9日,刘雀良非法开采建设用砂行为属零星开采。

2020年6月1日向当事人刘雀良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刘雀良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00),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00),共计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元整(¥232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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