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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0〕37号

  时间:2020-06-12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0〕37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

法人代表:言方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仙岭社区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太高社区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马家河敬老院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835平方米,其中占用旱地1202平方米,占用林地3633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太高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马家河敬老院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对非法占用4835平方米的土地,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整(¥2417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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