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规资执法〔2020〕36 号
时间:2020-06-12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规资执法〔2020〕36 号
被处罚人:株洲湘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住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88号中信庐山一号1312号
案 由:非法开采
2020年4月10日,株洲湘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群丰镇白莲社区非法开采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证据保存挖掘机壹台、货车贰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据当事人交代以及现场核实,株洲湘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群丰镇白莲社区开采矿产资源建设用砂250吨,属零星开采。
2020年6月1日向当事人株洲湘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株洲湘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并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00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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