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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34号

  时间:2020-05-29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0〕34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

地    址: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7年10月,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集体土地建设幸福院,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2544㎡,全部为林地。该项目已于2018年4月24日由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8〕12号,罚款已缴纳。

该宗地在2020年5月村庄规划调整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集体土地建设幸福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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