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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33号

  时间:2020-05-21


被处罚单位: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巢亮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新马社区、万丰社区超批准面积建设欧洲大道项目。超出部分总面积为4916平方米,其中其它土地为48平方米、住宅用地为1280平方米、草地为3588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在天元区马家河街道办事处新马社区、万丰社区建设的欧洲大道项目,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出用地批准范围硬化土地修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4916㎡土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捌拾元整(¥2458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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