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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32号

  时间:2020-05-07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20〕3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洪卫军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8号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在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尚格名城小区1.2期西侧,超出用地红线批准范围修建道路,面积为487平方米,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地类为耕地。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莲花社区尚格名城小区1.2期西侧修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非法占用的487㎡土地按2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仟柒佰肆拾元整(¥974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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