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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48号

  时间:2020-07-07

被处罚单位:湖南华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义

地    址:天元区群丰镇湘云社区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湖南华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群丰镇湘云社区占用集体土地制砂,该项目总占地面积3495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为435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面积为2324平方米;住宅用地面积为486平方米;裸地用地面积为25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华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湘云社区集体土地制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华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对非法占用3495平方米土地,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贰拾伍元整(¥5242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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